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成交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的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纳采权价款(出让所得)的发票复印件。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扩大矿区范围部份的地质资料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若属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交扩大矿区部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 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供转让批准文件。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延续(不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退还申请人。
1、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转让(解除抵押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审批完毕鉴注后返还申请人。
2、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3、办理采矿权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地质勘查报告;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环评批复;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采矿权价款缴费材料;矿山初步设计、安全预价报告。
4、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的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5、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转让(抵押备案 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6、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采矿权延续审批流程(法定办结时限 4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6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
吉林省有8个地级市。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简称吉,省会为长春市。在行政区划上,吉林省下辖8个地级市和1个自治州。这些地级市分别是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和白城市。每一个地级市都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特点。
- **地理位置**:位于吉林省东部,是中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区。- **民族文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拥有独特的朝鲜族文化和风俗,如朝鲜族歌舞、美食等。- **经济发展**:延边州以农业、林业和旅游业为主导,同时发展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吉林省有8个地级市。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简称吉,省会为长春市。该省的地级市包括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和白城市。
个吉林省的地级市分布较为均匀,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发展特点。例如,长春市是省会,也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吉林市则以化工产业著称;四平市和辽源市在农业和工业方面都有较好的发展;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和白城市则各有其特色产业和风景名胜。
吉林省共有9个市。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简称吉,其行政区划包括8个地级市和1个自治州。这些地级市分别是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和白城市,而唯一的自治州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1、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的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2、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成交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在长春市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1、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2、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3、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4、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5、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