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境内洮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流域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甘肃省管辖区域内甘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保障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甘肃省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22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补助。23条 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饲草饲料种植的种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1、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按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能。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青海省,是一个高原地区。黑熊是一种生活在森林、草原和山地等不同环境中的野生动物,它们主要分布在中国、日本、俄罗斯等地。在海北藏族自治州,由于地处高原,森林资源相对较少,因此黑熊的分布可能较为稀疏。
5、仙米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青海省森林面积最大的林区-仙米林场。1996年青海省林业局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准为仙米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北部,距门源县首府浩门镇30公里,距省府西宁市108公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二项,作为第十项:“(九)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车体不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不在规定地点停(拴)放的”。
3、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中,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规定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证件,遵守文明执法的原则。
4、银川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这一条例源于2006年7月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16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并在随后的9月27日,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24次会议批准,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境内洮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流域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和谐阿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科研和展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3、责令关闭。”将全文中“州、县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变更和职能调整情况对部分条款中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