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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能不能扣留 划走)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大致分为3类:治理工程费用、生态恢复工程造价和地质环境监测费用。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通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范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工程量为依据,按“满足需要、足额提取”原则收取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与支取程序。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能不能扣留划走

1、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所以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

2、该资金的性质也界定不十分准确,在法律上不能排除执行的可能性。

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流程。第十四条中指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治理恢复,确保环境保护。当矿山停止运营或关闭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全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满足规定的恢复标准。治理费用可以纳入生产成本中。

4、太原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采矿权人的义务。若采矿权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保证金或补足不足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

5、返还环境保证金行政诉讼当然是可以提起的,一般只要是属于环境行政的相对人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在申请时就需要提交起诉状、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获得法院的受理,那么就可以依法的时行判决。

6、首先,根据第十八条,如果采矿权人未能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效果未达标,国土管理部门会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若逾期未完成或者验收未通过,保证金及其利息将不再退还,而是由国土部门用于后续的治理恢复工作。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返...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流程。第十四条中指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治理恢复,确保环境保护。当矿山停止运营或关闭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全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满足规定的恢复标准。治理费用可以纳入生产成本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什么?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它属于押金性质,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在定义上,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了确保能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而预先支付的资金。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基本原则,即由采矿权人所有,政府进行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存储的资金。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会计分录

交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省财政厅 贷:银行 收回时作反向分录,被省厅罚款(环保恢复方面) 借:待摊费用(营业外支出)——环保罚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省财政厅 一般情况该款很难被退回,如退回也让你矿作复垦用途,不得乱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

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权益人得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义务方履行责任的保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所以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

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质保金。